索 引 号 FZ07102-0600-2022-00010 文号 长发改价格〔2022〕2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2-01-19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长乐区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修订版)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长乐区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修订版)通知
索 引 号 FZ07102-0600-2022-00010
文号 长发改价格〔2022〕2号
发布机构 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2022-01-19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长乐区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修订版)通知
内容概述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长乐区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修订版)通知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长乐区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修订版)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5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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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长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2]6号)精神,我局对《长乐区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长发改价格[2020]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长乐区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乐区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修订版)

 

                           福州市长乐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月19

 

附件:

长乐区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方案(修订版)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天然气平稳供应,提高城市燃气企业保供能力,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和天然气供销市场的平稳发展,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同城同价”的原则,以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改革为依托,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印尼合同气量门站销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371号)《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福州市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长乐区行政区域内联动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即按照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天然气(包括但不限于海西二期气源(含合同外增量气源)、LNG现货气源)的含税加权平均价确定。城镇燃气企业应合理安排各类气源的采购,采购LNG现货气源时应实时了解市场价格走势,建立LNG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

第四条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价格变动实行联动调整。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基期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额。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天然气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基期天然气加权平均购气价格。

第五条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每6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按每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并实行周期内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联动条件时滚动计算的方式,即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原则上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联动调整;当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5%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其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滚动纳入下一周期进行计算。当周期内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原则上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购气价格变动情况于周期内进行相应联动调整。

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机制原则上与福州五城区居民用户调整机制一致。调整周期内,如遇省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则同时同向联动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第六条  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上季度采购的各类气源气量、采购价格等有关天然气价格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据以核定天然气购气价格及变动幅度,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当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次月起1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上月采购的各类气源气量、采购价格等有关天然气价格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区发展和改革局可根据城镇燃气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调整变动幅度,避免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摊到未来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

城镇燃气企业未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则下一周期终端销售价格按涨价前一个周期的终端销售价格标准执行。

 自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调价实施之日起,城镇燃气企业第一次居民用户抄表按调整前的终端销售价格结算,第二次居民用户抄表按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结算。

第八条  对于自主采购气源、由城镇燃气企业配送、并与气源供应商和城镇燃气企业签署三方供用气合同的大型工业用户,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约定的联动条款。用户可与城镇燃气企业按照三方供用气合同约定的“气源采购价+配气价格”自行协商终端销售价格。

第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提高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并在企业网站做好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城镇燃气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1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执行期若遇国家和省、市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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