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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15-00004 | 文号 | 长政综〔2015〕157号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5-08-08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5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长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5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Z07100-0200-2015-00004 | ||
文号 | 长政综〔2015〕157号 | ||
发布机构 | 长乐市人民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5-08-08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长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5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长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5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制定的《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5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乐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8日
关于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5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02号)和《长乐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综[2012]2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5年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方案:
一、接收和安置对象
今年我市共接收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和2015年转业士官241人,其中:转业士官7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234人。
二、安置和补助方法
1、关于2014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及补助办法。我市现有待安置的2014年冬季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共234名,需发放地方经济补助金764万元。具体标准为: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不含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部分)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2014年冬季选择自主就业服役2年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为9000元(每年4500元),长乐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25.23元(统计局数据),按照该标准测算,我市2014年冬季自主就业服役2年的退役义务兵发给地方经济补助金3.2万元(33625.23×120%-9000=31350.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即每多服一年增发1600元。
2、关于2015年转业士官安置及补助办法。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货币安置。2015年度转业士官7人,拟岗位安置7人,参照去年安置办法,采取双向选择和政府安排的办法予以安置,拟安置的岗位为事业单位工勤岗位:长乐市光荣福利院(名额1名)、长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名额1名)、长乐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名额1名)、长乐市文化产业服务中心(名额1名)、长乐市海堤管理处(名额3名)、长乐市洪水预警报中心(名额1名)、闽江口工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名额1名)、空港城工业园区发展服务中心(名额1名)。
转业士官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每人给予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8万元,另加2万元创办经济实体补助,共计10万元,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财政先按7人预拨70万元,具体根据岗位安置和货币安置情况予以结算。待安置期间,按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发放生活补助,从2015年8月发放至2015年12月,每人0.2万元,需发放1.4万元,具体根据实际发放月数与市财政结算。7名转业士官安置共需预拨经费71.4万元。
以上共需发放地方经济补助金和生活补助金835.4万元,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02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级收入部分;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2、其它各项优惠政策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事项
对于需要岗位安置的转业士官,民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分配计划,出具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已安置。由于接收单位原因,致使安置对象未能按时上岗的,其工资应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发放时间从介绍信出具之日算起。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收到民政部门开具的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6个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安置单位报到的,视为放弃政府安排工作待遇,失去政府安置资格。对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待遇的用人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以及通报批评等措施,维护法规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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