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精神,经审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综〔2022〕15号)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内容,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综〔2022〕15号),本次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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