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闽农经管〔2016〕21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镇乡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以下简称“乡村调解”)工作水平,现结合实际,就建立健全我镇乡村调解体系建设情况总结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依法规范、健全制度,尊重实践、创新方式,多元化解、形成合力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乡村调解体系,进一步完善“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
(一)加强组织建设。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制定章程,明确成员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配备3名以上调解人员,建立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村组同时设立调解小组或指定专人调解,分区分片明确责任,实行村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负责制。
(二)加强队伍建设。乡村土地承包调解员,由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当地情况的人员担任。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适时对调解员进行培训。
(三)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安排工作场所,加挂承包地纠纷调解室牌子,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职能,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录音笔等必要的设施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经费。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打造乡镇纠纷化解、法律宣传、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平台。
(四)加强制度建设。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制定章程,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建立矛盾纠纷定期通报、研判等制度。加强风险防控,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纠纷信息。建立告知引导制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调解工作定期考评制度。
二、规范调解工作
(一)明确调解范围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或农民请求调解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规范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
2.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
3.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
4.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三、落实工作责任
乡村调解体系建设是今年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乡村土地承包调解工作纳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制建设的总体部署,将乡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安排办案人员工作补贴经费。
(一)设立调解委员会。镇政府牵头组织做好筹备工作,草拟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章程,拟定聘任调解员名册,拟定调解委员会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召开调解委员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调解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等工作。镇政府发文或以会议纪要形式批准设立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由镇长任主任,分管农业的副乡镇长任副主任,司法所长、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国土资源所所长等为成员。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农业服务中心,由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持和处理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刻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公章。调解委员会配备3名以上调解员。设立村组调解小组或有专人负责调解工作。(二)要落实工作经费。调解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对参与调解的调解员,适当安排工作补贴经费,同时,落实必要的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配齐办公设备。(三)要开展调解工作。遵循法律政策,规范调解程序,创新工作方法,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并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事实清楚,论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全面,格式规范,同时,做好调解卷宗的归档工作。(四)要加大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分类指导,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轮训力度,每年参加各级培训调解员的比重应高于80%。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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