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区(长乐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补办出让工作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原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四城区共有宗(混合宗)住宅商业办公用地划拨改出让、转让许可工作的通知》(榕国土资综[2016]7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补出让的项目。
二、申请条件
1.权属合法,产权无争议。取得合法的土地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土地证和房产证),且不在拆迁启动范围内。
2.土地用途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沿街共有宗居住用地不符合当前规划的,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规划调整。国有资产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但不符合当前规划的,2008年1月1日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批准供地的,视为符合规划。
3.申请办理划拨补出让时,由属地乡镇会同城综局、资源规划局,排查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核查建筑形态,依法办理补出让手续。
4.工业仓储用地由属地工业园区、工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共同核实并同意准入的(含引进优质产业),可申请补出让。
三、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一)居住用地
1.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安置房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居住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2%确定;
2.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房改房、集资房以及1999年1月1日前(土地管理法1998年全面修订生效实施日期)以划拨方式批准供地的单元式商品房(共有宗):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居住用地基准地面地价的10%确定;
3.其他居住用地(含商住混合、独立宗):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30%确定。
(二)商服用地(仅指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1.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旧城改造安置商铺土地出让面积按土地分摊面积核定,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业用地路线价(基准楼面地价)的2%确定,基准楼面地价即每平方米店面建筑面积的地价;
2.1999年1月1日前已经以划拨方式批准供应的共有宗商服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服用地路线价或商服级别基准楼面地价的10%确定;
2.其他独立宗的商服用地(含商住混合):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商服用地路线价或商服级别基准楼面地价的30%确定;
3.修正说明:坐落在路线价范围内的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其基准楼面地价按相应的路线价执行,不进行深度、临街状况的修正,二层、三层商业用地按照基准楼面地价的商服用地楼层修正系数表进行修正。若第二层、三层的商业经修正后低于商服级别楼面地价的,则按商服级别楼面地价计。坐落在三层以上(不含三层)路线价的商业用地及不在路线价范围的商服用地,计征基数按商服级别基准楼面地价。
(三)工矿仓储用地
土地出让金标准统一按照5万元/亩确定。
(四)混合用途
不动产权证载多种用途的,能够区分商服、居住等混合用地建筑面积的,按各自用途的规定分别计算缴费标准,无法区分的,按价值最高用途的标准计算缴费。
(五)其他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其他用地,统一委托三家评估公司评估,取均值后予以确定补出让金额,评估费用纳入土地出让金。
三、其他事项
1.国有资产原产权人灭失的。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原业主单位改制、解散等权利人灭失的土地资产划转,可由接管单位或区政府指定单位提供相关接管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补出让手续。
2.土地证与房产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核查土地权源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历史档案,若是登记错误可申请变更登记;确为不一致的,分别按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予以登记,补出让金及出让年限按土地用途予以确认。
3.共有宗审批方式。以共有宗方式登记的居住用地首宗申请补办的,按原供地范围的完整宗地一次性批准划拨补出让。其余产权人可直接向不动产中心申请办理补出让。
4.经济适用房及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限价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报政府研究审定。
四、名称解释
1.共有宗:同一宗地(地块)使用权归属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共有关系。
2.独立宗:同一宗地(地块)使用权归属单一权利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共有关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原《长乐市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标准暂行规定》(长政综〔2012〕244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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