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解读
来源:长乐市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 2017-10-30 14:48

《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解读

    一、《规则》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对第八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孟建柱同志在第八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要坚持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就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法治建设,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具体举措。

一段时间以来,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边界不是很清晰,受理范围也不是很明确,一些本来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涌入了信访渠道,其结果就是信访渠道不堪重负,而其他法定途径的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不利于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中央下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基本厘清了行政体系信访与司法体系信访之间的界限。2014年下半年开始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进一步在行政体系内部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的界限。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2015年到2017年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都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国家信访局会同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系统抓、抓系统”思路,牵头37个中央部委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按照“成孰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推动两批9家中央单位开展试点,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目前,37家中央部委公布了依法分类处理清单,30个省(区、市)的省直部门出台了细化清单,26个省(区、市)出台了分类处理工作规程,大部分省(区、市)已经在市县层面推开了这项工作。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国家信访局经过调研论证和反复修改,出台了这个《规则》,目的是总结提炼前一阶段推进依法分类处理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工作进一步落实落地。

    二、《规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处理,但已经、正在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除外,贯彻了诉访分离的要求。同时针对实践中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把握不准的问题,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列明了刑事立案处理事项、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事项、达成有效仲裁协议事项以及其他等四种“依法应当”的情形。

对于“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情形,《规则》并没有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主要考虑“可以”的情形在未经审查前,能否真正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不明确。有些诉求既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只有先将“可以”的情形纳入《规则》适用范围,登记甄别后,再根据情况进行处理。这样更有利于准确甄别,减少误判,有利于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三、依法分类处理的三类途径是什么?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有权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诉求的具体情况,按照三类途径处理:第一类为依法履职。对属于申请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或者答复。第二类为其他法定程序。对属于《信访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调整范围,能够适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程序处理,应当适用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第三类为信访程序。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适用《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为了保证有权处理机关能够做好分类处理的工作,《规则》以《信访条例》规定为依据,对有权处理机关内部的工作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内部会商和争议解决机制,赋予内设信访工作机构跟踪处理进展,并将处理结果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以及进行督办并提出追责建议等职责。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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