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以安为先食药监局解读新《食品安全法》
来源:吴航乡情社 2015-12-01 16:29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一个多月,升级版的《食安法》“新”在哪?“严”在哪?近日,就这一系列问题,记者专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叶家良。

  据介绍,新《食安法》的内容增多,条款从原有的104条增加到154条,原有的104条条款也改动了80条,是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这部法律里,突出地提出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这些概念,真正地管到了食品安全的核心。具体体现在:特殊食品及功能性的保健食品和婴幼儿奶粉列入特别食品的监管;突出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这一块在四个内容里面是最新的一个亮点,食品的整个监管过程,从风险的种类,风险的筛查、评估、监测,风险的交流,风险的管理,这些明确的界定在立法上是一个突破,也是食品安全有效监管的核心内容;突出食品安全的全程治理理念,确保食品能在全程得到有效的管控;突出了企业风险的自查责任,企业要担负起自己所提供的食品,要有风险的防范意识;明确了第三方的平台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提供者、柜台出租、网络平台服务、广告代言人,规定要负连带责任;首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理念,把生产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协作、企业自律、媒体舆论监督、民众参与,在立法层面予以确立。”

  叶家良告诉记者,新食品安全法除了“新”外,还突出了“严”。

  第一个方面体现在处罚更加严厉。消费者因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要求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第二个方面体现在赔偿力度加大,没有损害也要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第三个方面突出了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最高处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强化了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要给予开除处分。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强调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徒刑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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