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政策的背景
当前企业土地转让普遍存在交易周期较长、风险防控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保障难度较大,易引发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为深入践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着力破解土地闲置难题,高效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全国部分地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6 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40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出台区级土地转移预告登记相关政策,有助于补齐土地交易风险防控短板,进一步筑牢土地转让交易安全防线。
二、主要内容
福州新区(长乐区)全域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工业用地,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允许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二)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土地出让合同、项目运营监管协议未限制转让;
(四)无查封、无抵押(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等限制权利情形;
(五)若涉及闲置土地的,应不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情形;
(六)已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库的工业用地或符合低效用地标准的工业用地;
(七)若有存在共有情况,需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三、办理流程
1.部门前置核查:区资源规划局会同工信、商务等部门核查,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2.业主申请办理:转让双方共同持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合同、区资源规划局书面意见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
3.预告登记办理:符合条件的,1 个工作日办结,核发预告登记证明;
4.正式转移登记:投资达到 25% 后,提交相关材料, 1 个工作日内为受让方办理不动产权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