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我区共享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的城市慢行交通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 长乐区交通运输局制定了《福州新区(长乐区)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配额管理
一是明确长乐区共享电单车具体投放总量不得超过《长乐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点专项规划》确定的数量;二是明确共享电单车的停放点位由城综局、公安交警、资规局、交通局及属地镇街共同确定;三是明确各企业车辆的投放份额将根据上一季度考核情况进行调整增减。依据《长乐区共享电单车停放点专项规划》,确定我区共享电单车具体停放点位,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经营
主要包含企业基本条件、投放车辆、运营安全管理、充电仓库、用户服务管理、信用体系和投诉受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创新机制
建设共享单车监管平台,实时掌握共享电单车投放数量、停放秩序等信息;鼓励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与第三方合法企业合作,提升运维能力,解决共享电单车乱停放问题。
(四)考核制度
1、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监督考评机制,未达到考评要求的运营企业应退出我区市场。
2、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我区的共享电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告,退还用户有关款项,完成车辆回收。
3、运营企业逾期未完成清理违规投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五)部门监管
1、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协调和指导开展共享单车管理工作。
2、加强巡查。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督促运营企业落实主体管理责任。
3、限制投放。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的运营企业,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应扣减投放车辆配额。
4、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形成社会公众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科,联系电话:0591-2982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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