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减少毒品危害,推动全区禁毒人民战争取得新成就。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福建省禁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福州市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举报人的认定
举报人指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以下人员不属本办法所称举报人:
(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缉私等部门正式在职在编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法定职责的执法人员;
(二)在与缉毒执法活动有关的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三)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管、审查或调查的个人;
(四)被胁迫参与毒品违法犯罪后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个人;
(五)向公安机关供述毒品违法犯罪同案嫌疑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或服刑人员。
奖励举报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二)举报的对象或事实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据此查获毒品或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四、举报奖励的标准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根据举报,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最高奖励500元。属于聚众吸毒行为,现场查获不足10人的,奖励3000 元至8000元;现场查获10人(含)以上的,最高奖励1万元。
(二)根据举报,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缴获毒品数量(折算成海洛因)给予奖励:
1.缴获50克(含)以下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
2.缴获50克以上1千克(含)以下的,奖励3000元至1万元;
3.缴获1千克以上10千克(含)以下的,奖励1万元至8万元;
4.缴获10千克以上50千克(含)以下的,奖励8万元至15万元;
5.缴获50千克以上的,奖励15万元至30万元。
(三)举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的,根据缴获制毒物品的管制级别和数量进行奖励:
1.缴获一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100元,每案最高奖励4万元;
2.缴获二类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每千克奖励5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3.缴获其它制毒物品的,每吨奖励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2万元;
4.缴获麻黄素、羟亚胺、1-苯基-2-丙酮、溴代苯丙酮等主要制毒前体的,每千克奖励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10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每铲除罂粟500株或大麻1000株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至2000元,每案最高奖励5万元。
(五)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处情况对照上述规定视情给予奖励。
(六)举报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至5000元;举报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数额进行奖励。
(七)举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或制造毒品窝点的,视规模大小额外奖励2万元至10万元。
(八)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奖励金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根据举报,仅缴获毒品,未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奖励标准的30%至50%予以奖励。
五、奖金领取程序
举报人应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领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由委托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举报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公安分局本级及辖区派出所受理的涉毒举报,转至属地公安机关查处破案的,由破案单位按当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执行兑现。
六、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来访、电话等有效方式进行举报,鼓励实名举报。举报受理电话0591-110或0591-28201722。来信或来人举报地址:福州市公安局长乐分局禁毒大队。
七、实施时间
《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区级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奖励办法中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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