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长乐区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下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为有效做好长乐区森林防火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本在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三、范围期限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范围为长乐区全域。
四、主要内容
《通告》共六条,不仅明确了森林防火区划定范围,还对森林防火区内用火审批、违规用火处理、火情报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的范围划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或区人民政府委托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在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通告期间,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违反上述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发现森林火情,马上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叶灵曜
联系电话:1890500897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