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长乐区行政机关,指区直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乡镇(街道)机关。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规范事业单位办公用茶管理。
2.办公用茶概念:是指在办公 区域内为接待与工作有关来访或开展专项工作的人员,以及召开会议时提供茶水所购买的茶叶。
3.开支标准:按上年末在编实有人数(不含借用人员、聘用人员、挂职干部等)人均支出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原则上以本省普通茶叶为主。
(1)按上年末在编实有人数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2)除上述外,在本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且参加对象以外单位为主的会议,在办公用茶总量不足的前提下,会议用茶可按参会人员每人每半天不超过5元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应附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
4.列支渠道:办公用茶采购所需经费在单位日常公用经费中开支,列“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科目。
原文件链接:http://www.fzcl.gov.cn/xjwz/zwgk/zcjd/bqzcjd/201804/t20180426_2186994.htm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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