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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郑贞强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11-04 16:15 浏览量:

郑贞强(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62533): 

  郑贞强擅自改变林地一案,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公告期间,当事人可以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长城综罚告字[2026]173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郑贞强于2023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松下镇大祉村破寨山场林地174㎡修建坟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涉及长乐区松下镇大祉村1个小班地块:001-03-010小班:面积合计为174㎡(合0.26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第二档(较轻档),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郑贞强30日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7308×1=7308元(柒仟叁佰零捌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591-28925070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南山路62号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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