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4411):
李文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公告期间,当事人可以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长城综罚告字[2026]126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李文忠于2025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玉田镇琅峰村坑田岭山场林地修建墓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鉴定,涉及长乐区玉田镇琅峰村坑田岭林地1个小班地块(002-01-020),面积129㎡(合0.19亩),现场未发现伐桩、伐倒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第二档(较轻档),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30日内恢复129㎡(合0.19亩)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8545×1=8545元(捌仟伍佰肆拾伍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人:张晓彬 联系电话:0591-28925070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南山路62号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楼104室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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