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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柯国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10-28 14:44 浏览量:

柯国宝(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5255): 

  柯国宝违法开垦一案,本机关已于2026年10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现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公告期间,当事人可以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城综罚决字[2026]101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柯国宝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漳港街道仙岐村机场二期跑道旁林地进行违法开垦,经鉴定,被破坏林地面积合计21932㎡(折合32.898亩),32.898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其中被挖成水塘的0.4785亩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其余32.4195亩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未被严重破坏,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总费用为4934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开垦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项第八档(严重档),本机关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开垦行为,30日内恢复21932㎡(折合32.898亩)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二倍罚款,计49347×2=98694元(玖万捌仟陆佰玖拾肆元整)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本机关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该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柯先生  联系电话: 0591-28925009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6号楼202室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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