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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柯国宝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10-13 09:48 浏览量:

  柯国宝(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6******5255): 

  柯国宝违法开垦一案,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公告期间,当事人可以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长城综罚告字[2026]101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柯国宝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漳港街道仙岐村机场二期跑道旁林地进行违法开垦,经鉴定,被破坏林地面积合计21932㎡(折合32.898亩),32.898亩林地的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其中被挖成水塘的0.4785亩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其余32.4195亩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未被严重破坏,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总费用为4934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开垦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项第八档(较重档),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开垦行为,30日内恢复21932㎡(折合32.898亩)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二倍罚款,计49347×2=98694元(玖万捌仟陆佰玖拾肆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人:柯先生  联系电话: 0591-28925009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解放路27号6号楼202室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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