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恒华石化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50182705159513R):
福州市恒华石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经本机关调查核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现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公告期间,当事人可以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长城综罚告字[2026]134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福州市恒华石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左右开始未经批准擅自在江田石化加油站(福北路、文松路、南阳大道三叉路口)旁建筑大楼前占用土地建设铁制围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3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测绘报告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一般档(占用建设用地)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福州市恒华石化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003.5 ㎡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铁制围栏和其他设施;2、对其中1003.5㎡建设用地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100350元(壹拾万零叁佰伍拾元整)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联系人:张晓彬 联系电话:0591-28925070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南山路62号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楼104室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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