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书红(身份证号码:4128**********804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原福州市长乐区吴航晨曦美容店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项目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第十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序号1的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榕长卫公罚告[2026]06号),现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福州市长乐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西洋南路999号
联系电话:28204888
邮政编码:350200
福州市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2026 年9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