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机关调查,位于长乐区湖南镇鹏谢村滋澳林地上(鹏谢村地块)的平房、空埕等设施,涉嫌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已查明,本案涉及1排砖混结构的单层平房以及水泥硬化空埕等设施,擅自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470m2,系湖南镇鹏谢村村民谢德明擅自建设。上述建筑物及设施未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依法应予处理。
鉴于当事人谢德明已过世、谢德明妻子陈碧玉未主张权利以及谢德明子女无法配合调查等情况,为了依法及时处置该建筑物及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公告如下:
一、请上述建筑物及设施的管理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本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一)个人主张权利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相关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能证明砖混平房、空埕等权属的书面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张权利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能证明砖混平房、空埕等权属的书面材料;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该建筑物及设施无人认领或主张权利,本机关将依法认定为无主违法建(构)筑物,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本机关联系电话:28925009。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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