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本机关调查,位于长乐区文岭镇后董村旧矿坑林地上的大棚房、砖混平房等设施,涉嫌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勘查,本案涉及3列大棚房、1处砖混平房以及水泥硬化路面等设施,擅自占用并毁坏的林地面积为2900㎡;现场已建成塑料棚2249㎡、房屋53㎡、水泥地2900㎡。上述建筑物及设施未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依法应予处理。
因目前无法确定该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现公告如下:
一、请上述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材料到本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一)建设主体为个人的,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相关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能证明大棚房、砖混平房等权属的书面材料;
(二)建设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相关审批文件或其他相关能证明大棚房、砖混平房等权属的书面材料;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该建(构)筑物无人认领或主张权利,本机关将依法认定为无主违法建(构)筑物,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本机关联系电话:28925009。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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