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场所也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2月12日及前两周,在位于罗联乡吴村环岛(政府路30号)二楼的房间内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诊疗收入共计15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2、没收牙椅二张及其它医疗器械、药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榕长卫医政保决[2026]1、2号));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榕长卫医罚[2026]03号),现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福州市长乐区国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西洋南路999号
联系电话:0591-28204888
邮政编码:350200
福州市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2026 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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