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5年07月05日在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长源花园6号楼地面车库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榕长卫医罚告[2025]13号),现予以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福州市长乐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福州市长乐区西洋南路999号
联系电话:28204888
邮政编码:350200
福州市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2025 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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