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长首行罚字[2025]005号
福州万旭恒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上洋村祥安路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33U1FU27 法人代表:张端楚 :
根据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送文件,我镇于2025 年6月4日对你公司擅自改变地下室隔墙、东西侧观景架、绿化布局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地下室隔墙、东西侧观景架、绿化布局,违反了《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询问笔录、工程结算书、违法建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镇已于 2025 年6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相关权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或无异议。
鉴于改变地下室隔墙、东西侧观景架、绿化布局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处以人民币叁万零伍佰肆拾玖元柒角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所处罚款金额,应在限定的期限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首占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缴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向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乐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我镇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乐区首占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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