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美容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就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二、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诊疗活动。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三、安全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购进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进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制度,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落实消毒或灭菌。
四、规范发布广告宣传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应经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应与审查证明内容一致。医疗机构应诚信经营,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欺诈消费者。不得夸大疗效、虚假承诺、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等违规宣传行为或以提供低价检查诱导患者高价治疗等。
请严格遵守上述要求,确保开展的医疗美容服务符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若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福州市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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