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刘新力有房地产坐落于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阳春园12幢402单元及15号杂物间,2002年01月31日刘新力买受黄阳光产业,已办理房地产交易转让,1992年06月19日黄阳光受集资合建产业。因黄阳光持有的闽航国用(2001)第6051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现刘新力申请办理登记声明作废。如有异议者请于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出,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将按规定准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声明人:林亚荣(代)、刘宇广(代)
2021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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