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2025-36
日期:2025-11-26 16:02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处罚类别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案件)名称 | 地址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备注 |
| 1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叶泉兴 | 叶泉兴非医师行医案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埂尾村埂尾149号 | 叶泉兴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受福州市长乐区福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医务室聘请,于2025年7月份为该养老院的老人开展诊疗服务,诊疗收入共计1507.23元。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予以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零七点贰叁元(¥1507.23);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2025.11.21 | 榕长卫医罚[2025]17号 | |
| 2 | 警告;罚款 | 郑雪云 | 郑雪云未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在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案 |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阳光二区6栋1303室 | 郑雪云身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医院(主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受博瑞康口腔门诊部邀请,在未办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从2020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23日在该门诊部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25.11.21 | 榕长卫医罚[2025]18号 | |
| 3 | 警告;罚款 | 林诺 | 林诺未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在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案 |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朝阳中路98号永乐花园别墅D1 | 林诺身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医院(主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受博瑞康口腔门诊部邀请,在未办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从2020年2月23日至2025年8月23日在该门诊部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25.11.21 | 榕长卫医罚[2025]19号 | |
| 4 | 警告;罚款 | 张林妍 | 张林妍未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在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案 | 福州市仓山区石岩路33号欣隆盛世B3#楼1梯1201单元 | 张林妍身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医院(主执业机构)的执业医师,受博瑞康口腔门诊部邀请,在未办理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从2020年07月03日2025年08月22日在该门诊部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25.11.21 | 榕长卫医罚[2025]20号 | |
| 5 | 警告;罚款 | 徐亮 | 徐亮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幸福西路安居小区8幢202室 | 徐亮于2023年11月20日至2025年08月19日在福州市长乐区航城博瑞康口腔门诊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 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参照《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予以处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25.11.21 | 榕长卫医罚[2025]21号 | |
| 6 | 警告;罚款 |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博瑞康口腔门诊部(经营者:张雪惠) |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博瑞康口腔门诊部使用未办理多点执业备案的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等案 |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街道锦江花园二期3栋1704室 | 福州市长乐区航城博瑞康口腔门诊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使用未办理多点执业备案的人员郑雪云、林诺、张林妍在该门诊部开展口腔诊疗活动;2、未按规定书写病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25.11.21 | 榕长卫医罚[2025]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