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公示2025-33
日期:2025-11-13 08:49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处罚类别 | 相对人名称 | 处罚(案件)名称 | 地址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
| 1 | 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林瑞燕 | 林瑞燕非医师行医案 |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郑和东路168-3号汾阳楼1幢2梯504室 |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3名顾客开展激光脱毛医学美容活动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及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予以处罚。 | 1、没收1台激光脱毛仪,1台激光祛斑仪;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元整(2340元);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 2025.11.11 | 榕长卫医罚 【2025】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