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编号:滨拟20240230号)
日期:2024-10-14 10:42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保障福州市长乐区经济发展用地的需要,拟征收松下镇首祉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经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松下镇西皋水库北侧防护绿地工程建设,用途为防护绿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市政公用类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范畴。经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依法按程序组织开展土地征收。
二、拟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及地类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松下镇首祉村(具体范围见附图),拟征收土地2.4316公顷,其中乔木林地2.097公顷、灌木林地0.0803公顷、其他林地0.1751公顷、农村道路0.0792公顷。以上拟征收土地为未承包到户土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长乐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3〕2号)文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用地适用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06.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0。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为258.9656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包括房屋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安置农业人口: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一)土地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计258.9656万元,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土地征收后,由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拨付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账户,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发放。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包括房屋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榕政规〔2024〕1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规〔2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村和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本政府网站中公告。公告期为31日,自2024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期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自《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编号:滨预20240155号)公告之日2024年9月18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含房屋)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拟被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报本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也可以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
(联系人:伍昭栋,联系电话:0591-28201079)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