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援助案
日期:2026-05-29 15:55 浏览量:{{pvCount}}
来源:司法部公众号
【基本案情】
杨某甲(2016年生)为智力残疾、杨某乙(2018年生)为精神残疾,二人系兄妹,长期治疗和康复需高额费用。二人母亲自2022年1月离家后,未再履行抚养义务,亦未支付抚养费。两名残疾未成年人的生活、医疗及康复费用全部由父亲独自承担,生活十分困难。其父向当地残联寻求帮助时,残联工作人员引导其通过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迅速启动残疾人维权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向残联了解相关信息,依法快速受理、审查,深入受援人生活环境全面核查情况,确认两名未成年人属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当即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对接当事人,全面收集户籍证明、残疾人证、村委会证明、康复支出凭证等关键证据,固定母亲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心联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区残联积极协调跟进,充分保障残疾人诉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长期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严重侵害两名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杨某甲、杨某乙,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抚养费共计9.6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法律援助中心协同残联、检察院、法院,共同维护残疾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实践,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中的制度优势。两名未成年人身患重度残疾,母亲长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家庭陷入困境。残联及时引导残疾人家属按照法律途径维护其残疾子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开启绿色通道,快速指派专人代理,持续跟进案件办理,协调检察院支持起诉。承办人员精准收集证据、依法代理提起诉讼,最终法院支持受援人诉求,切实解决残疾未成年人康复与生活之急。此案体现司法为民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残疾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基层法治样本。(王有粮,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理教研室主任,四川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