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通知:

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罪案

日期:2026-01-27 11:29 来源:长乐区司法局 浏览量:{{pvCount}}

| | | |

日期:2026-01-27 11:29 浏览量:{{pvCount}}

来源:长乐区司法局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9日凌晨3时许,未成年人排某某(案发时16周岁,系某中学学生)独自一人步行前往某小区,看到一辆SUV汽车,发现该车后座车门未锁死,便迅速拉开后座车门进入车内,在副驾驶储物箱中找到一枚金戒指和一条金手链,见饰品外观老旧且轻微弯折易断裂,误认为是假货,便随手丢弃在路边绿化带,随后返回。清晨,车主唐某某发现车辆曾被他人进入,且车内黄金饰品丢失,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排某某为犯罪嫌疑人,于当日下午将其抓获。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行为,并带领警方找到丢弃的赃物。经鉴定,被盗的金手链、金戒指价格分别为1259.79元、3574.8元。虽排某某家属积极与唐某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但排某某行为已涉嫌盗窃罪,案件随后被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排某某父母并未为其聘请律师,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14日依法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法律援助中心出具《法律援助通知书》。

【办理过程】

法律援助中心专门指派具有未成年人刑事辩护经验、熟悉当地民族习俗的律师担任排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当天与主诉检察官取得联系,沟通确定阅卷时间;电话联系受援人的法定代理人,告知其法律援助的服务内容、法律援助人员职责及配合事项,初步了解受援人成长背景与家庭情况,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其后,法律援助人员多次家访,了解受援人成长经历、生活环境、家庭关系,反复做其父母工作,促使他们加强对受援人的关爱,帮助其认识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经过反复研究案情细节,梳理辩护思路,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受援人系未成年人,自首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法定减轻、从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改造性较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建议人民检察院对受援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理结果】

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法律援助人员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受援人所在的中学、社区共同制定了后续帮扶计划:学校为受援人安排了心理辅导老师,定期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社区工作人员定期走访受援人家庭,了解其生活状况,为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帮扶和支持;法律援助人员定期与受援人沟通,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其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多方联动和共同帮助下,受援人现已顺利返回学校继续上课,学习态度端正,与同学、老师相处融洽,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好好学习,做一个有益社会的人。

【典型意义】

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当日申请、受理、指派”绿色通道,有针对性指派专业律师提供援助,联动办案机关构建快速办理机制。法律援助人员提供专业辩护,并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加强心理疏导和家庭沟通,提出专业辩护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延伸服务,联合学校、社区制定并落实详细帮扶计划,积极引导帮助受援人回归社会,这是用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生动实践。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