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上午,在长乐区人民法院、长乐区公安局的密切配合下,长乐区司法局顺利将一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
陈某福,男,1975年4月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长乐区潭头司法所依法对其进行日常监管。2018年4月中旬,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福因吸食毒品被长乐区公安局抓获,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鉴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福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长乐区司法局于2018年4月26日向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福撤销缓刑的建议,2018年5月2日,长乐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撤销陈某福缓刑,决定收监执行。
收到长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及收监决定书后,区司法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协调长乐区公安局提供警务协助。在区公安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指派潭头派出所予以协助。经过多次的沟通与协调,5月4日上午在区司法局社矫办、潭头司法所以及潭头派出所的密切配合下,顺利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福押解至长乐区看守所,收监执行。
此次在区法院及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顺利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撤缓收监工作,是长乐区司法局与政法相关职能部门精诚配合、通力合作的体现,充分体现了部门间的联动性,有效避免被收监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现象发生,对长乐区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通讯员:郑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