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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5期)
来源: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9-19 17:32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漳港徐衍平便利店销售海苔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海苔花生,生产日期:2022-01-02,规格型号:305 克/盒,商标:永日香及图形商标,质量等级:/,初检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福州)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49g/100g;复检检验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实测值:0.69g/100g。委托单位: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274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苔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海苔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为流通环节,该批次不合格项目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指标超标,可能为厂家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二、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万利来购物店销售的酒鬼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酒鬼花生,生产日期:2022-04-09,规格型号:160克/包,商标:大草原及图形商标,质量等级:/,检验机构:广电计量检测(福州)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37g/100g。委托单位: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279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鬼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了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酒鬼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为流通环节,该批次不合格项目是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指标超标,可能为物流运输及仓储过程中温度、湿度过高导致产品变质。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三、福州市长乐区多又惠生鲜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05-19,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质量等级:/,检验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39mg/kg。复检检验机构: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实测值:0.46mg/kg。委托单位: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285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为流通环节,该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超标,可能为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相关农药导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福州开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味粉固体饮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果味粉固体饮料,生产日期:2022-06-11,规格型号:1kg/袋,商标:/,质量等级:/,检验机构: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1、菌落总数,标准指标:n=5,c=2,m=103,M=5×104CFU/g,实测值:16000,12000,7200,10000,9100CFU/g;2、大肠菌群,标准指标:n=5,c=2,m=10,M=102CFU/g,实测值:250,70,80,30,96CFU/g;3、霉菌,标准指标:≤50CFU/g,实测值:2500CFU/g。委托单位: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280号),福州开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5元;3、罚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经排查,导致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负责包装的人员没有按要求佩戴手套,消毒杀菌不到位导致的。整改措施:(1)加强对原料、生产工艺等环节的严格把控。(2)强化人员培训,加强车间环境消杀,人员卫生管理。

五、福州市长乐区潭头好又多便利店销售的红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红椒(辣椒),购进日期:2022-05-26,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 /,质量等级:/,检验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33mg/kg。委托单位: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286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了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红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为流通环节,该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超标,可能为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相关农药导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六、福州市长乐区潭头好又多便利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05-26,规格型号:散装称重,商标: /,质量等级:/,检验机构: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34mg/kg。委托单位: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2〕286号),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当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了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为流通环节,该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超标,可能为种植环节未按规定使用相关农药导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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