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流通环节2020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2期)
来源: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1-20 09:26 浏览量: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第 15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肖炎金肉摊经营的土鸭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我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肖炎金肉摊经营的土鸭,商标:/,规格/,购进日期2020512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履行《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土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能够有效溯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恩诺沙星项目属于兽药残留超标,排除销售环节添加的可能,可能为养殖环节使用了相应的兽药导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福州市长乐区漳港伊苏鱼丸店生产的肉燕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肉燕,生产日期:2020.8.15,规格:/,商标:/不合格项目:亚硝酸盐(以NaNO2 

  (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经原因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人为添加。该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1.加强原料进货查验,严格把关调味品2.加强人员上岗培训,针对添加剂使用生产操作规范,对工作场地清洁、消毒 

    

  三、福州西门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味葵花籽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焦糖味葵花籽,生产日期:2020.4.1,规格:/,商标:福正旺 ,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的违法行为,并做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召回的65焦糖味葵花籽(生产日期:2020.4.1,规格:5kg,商标:福正旺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70元;4、罚款人民币5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经原因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存储仓库温度不稳定。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增设排气扇,加强存储仓库的温度点检。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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