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9期)
来源: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09 17:38 浏览量: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川王府饭店经营的鸡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川王府饭店2020513日购进的鸡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鸡肉中尼卡巴嗪项目实测值622μg/kg(《检验报告》编号:(2020MJHY-D51087),该项指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68日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川王府饭店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后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复检结果为:鸡肉中尼卡巴嗪项目实测值592.1μg/kg(《检验报告》编号:204002000035),该项指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川王府饭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行罚字20202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鸡肉为外购,未在餐饮环节排查出原因,怀疑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过量使用尼卡巴嗪相关药物或是没有严格遵照停药期匆忙上市导致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自召回公告发布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整改复查:20207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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