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7期)
来源: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8-21 16:37 浏览量: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长乐漳港阿胖海鲜楼经营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长乐漳港阿胖海鲜楼2020年5月14日购进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绿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实测值0.070mg/kg(《检验报告》编号:(2020)MJHY-D51109),该项指标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长乐漳港阿胖海鲜楼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绿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能够有效溯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免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3.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行罚字202020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绿豆芽为外购,未在餐饮环节排查出原因,怀疑绿豆芽生产者在绿豆芽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自召回公告发布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整改复查:2020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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