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日期 |
罚字 编号 |
被处罚人(单位) |
地 址 |
处罚原因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备注 |
1 |
11.16 |
319 |
福州市长乐区春利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长乐区湖南镇鹏程路18号金山空港工业集中区66号厂房 |
该公司二楼有新增的废塑料造粒生产线,但原环评报告表中没有废塑料造粒生产线,验收中也没有废塑料造粒生产线的验收意见。该公司的废塑料造粒生产线未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100元(110000元*1%=1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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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16 |
320 |
福州市绅林木业有限公司 |
长乐区漳港街道龙峰村路顶村B3、B4幢 |
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有两个废气排放口,一个有机废气排放口,一个粉尘废气排放口;但是实际该公司有三个废气排放口,B3、B4楼顶各有一个有机废气排放口,另有一个粉尘废气排放口;实际的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上登记的排放口数量不一致。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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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16 |
322 |
福州市绅林木业有限公司 |
长乐区漳港街道龙峰村路顶村B3、B4幢 |
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登记有两个废气排放口,一个有机废气排放口,一个粉尘废气排放口;但是实际该公司有三个废气排放口,B3、B4楼顶各有一个有机废气排放口,另有一个粉尘废气排放口;实际的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上登记的排放口数量不一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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