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26期)
来源: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3-25 09:23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要求。现将我区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长乐区金峰昌利干货店经营橄榄(鲜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橄榄(鲜果)购进日期:2020-11-24 ,规格:散装称重,商标:/,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三氯蔗糖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长市监行罚[2021]第59号),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三氯蔗糖。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二、福州市长乐区金峰全全优鲜食品商行经营橄榄(鲜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橄榄(鲜果)购进日期:2020-11-23 ,规格:散装称重,商标:/,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三氯蔗糖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长市监行罚[2021]第58号),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三氯蔗糖。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三、长乐市金峰国勇食杂店经营橄榄(鲜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橄榄(鲜果)购进日期:2020-11-22 ,规格:散装称重,商标:/,质量等级:/不合格项目三氯蔗糖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处罚决定书(长市监行罚[2021]第63号),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未发现三氯蔗糖。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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