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我局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经核实,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铜锣码头小吃店等170家餐饮服务主体(名单详见附件)符合以上条件,现我局决定依法依职权对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铜锣码头小吃店等170家餐饮服务主体作出注销决定。上述经营单位如有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请及时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拟予以注销的餐饮服务主体名单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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