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8期)
来源: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8-27 17:42 浏览量: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期),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长乐漳港丽锦大酒店经营的猪三层肉和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长乐漳港丽锦大酒店2020510日购进的猪三层肉和202053日购进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猪三层肉中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值16.2μg/kg(《检验报告》编号:(2020MJHY-D51071),该项指标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鸡蛋中恩诺沙星项目实测值365μg/kg(《检验报告》编号:(2020MJHY-D51229),该项指标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长乐漳港丽锦大酒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25.5元,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行罚字202020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猪三层肉为外购,未在餐饮环节排查出原因,怀疑养殖过程中水或土壤受到五氯酚酸钠的污染,并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生猪体内;鸡蛋为外购,未在餐饮环节排查出原因,怀疑养殖户在母鸡产蛋期内违规使用恩诺沙星相关药物。整改措施:立即停止使用相关产品并启动召回程序;自召回公告发布分别于十日和二十日内消费者可依据有效凭证要求退货、赔偿等合法权益。整改复查:20207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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