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闽政文[2022]3号)、《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第一批)目录清单的通知》(长政综[2022]216号)等规定,将1项农业行政执法事项下放到长乐区各乡镇(街道),并另行赋予金峰镇6项行政执法事项。现公示如下:
长乐区农业农村局赋予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长乐区农业农村局赋予金峰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设定依据 |
1 |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存 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等的处罚(含2个子项) |
1.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2.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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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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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3 |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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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4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
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2.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正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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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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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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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不符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含3个子项) |
1.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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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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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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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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