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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工作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2020-07-24 11:09 浏览量:

  20日,福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校外培训机构也遇到新情况、新困难,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暑期及秋季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综〔2020〕7号)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现就下一阶段规范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

  随着全市中小学全面复课的推进,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中小学开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0〕7号)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活动的时间在当地中小学开学后”的指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线下培训机构复课工作,做到“准备到位一家、验收合格一家、同意开班一家”,参照中小学复课防控标准要求逐条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校外培训机构方可开展线下培训。同时对已经复课的机构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全面做好疫情防控风险及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处理流程。要参照中小学疫情防控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强化责任监督。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无证培训机构的管理,严禁无证机构违规开班。要教育引导家长、孩子遵守防疫相关要求,到经过批准开班的正规校外培训机构学习,强化家长协同管理的个人责任。

  二、强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防止重审批轻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主动联合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网信、文化部门开展监管工作。要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依托街道、乡镇加强对无证机构的管理。

  1.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加强对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培训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开办全日制辅导班,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向学生开展食宿服务。

  2.培训机构按规范设立公示栏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栏应有如下内容: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上的规范名称)、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教师信息(照片、资格证号、所教科目)、外籍教师除照片等基本信息和“两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许可)信息、课程表(课程时间、具体上课教师、内容)、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标示福州市培训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并在墙上醒目位置写上:为保护您的权益请不要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的学费。公示栏面积不少于1平方米。公示栏内不列入其他社会评价内容。

  3.加强学科教材备案管理

  加强课程备案管理,凡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应按规定将相应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核。学科类培训活动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属地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审核申请表,准确填写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师资配备、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信息。

  校外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4.建立教师信息管理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台账,所有培训机构要将专、兼职教师信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每学期授课信息等)。凡新聘或解聘教师必须在1个月内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变更教师信息。

  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机构不得聘任在职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的在职教职工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聘请外籍人员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必须严格执行《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外专发〔2017〕40号)、《福建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闽人外专〔2017〕19号)等文件规定,严格从教资质。

  5.培育诚信办学理念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诚信机构评价作用,经常性利用诚信评价结果。充分利用去年的诚信评价结果,对诚信评价优秀的在年检、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并对诚信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诚信评价进行调整。

  认真做好黑白名单公布工作,及时将新办学校录入全国培训机构信息系统,不定期公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实行信用管理,失信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黑白名单纸质版(见附件)盖章后于7月31 日前报福州市教育局民管办,电子版发送至邮箱fzmgb@126.com。

  6.加强对培训机构宣传的监管

  各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要加强管理,特别是对培训机构举办的自媒体(微博,微信、QQ、公众号、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的宣传内容。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的自媒体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把控好信息内容。未经相关部门授权,不得违规擅自发布涉及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针对部分机构在自媒体上进行学校办学虚假宣传,宣称押题、猜题高命中夸大宣传,夸大学校成绩,或对教育政策乱解读,或伪造其他学校名义进行宣传等等的相关信息内容,要严肃处理,严重者要列入黑名单。

  7.探索实行资金监管工作

  各地应将省教育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转给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并按照通知精神,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从根本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收退费约定。

  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切实保护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实行资金监管工作的进度,鼓励新办培训机构先实行资金监管工作,并尽快覆盖到所有机构。

  三、服务培训机构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为更好帮助校外培训机构克服困难,发挥社会力量在发展教育、促进创新、改善民生、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积极服务培训机构,简政放权依法完善办事机制流程。严格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办学许可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要弘扬马上就办精神,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加快审批速度。要积极协调建设部门,帮助指导培训机构做好消防材料准备工作。

  要积极与有关院校合作,组织招聘平台帮助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员工。通过多种形式培训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者,提高培训机构管理水平。要积极争取国家在新冠疫情期间对中小微企业的补助,扶持培训机构。要对表现突出的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嘉奖鼓励,树立典型,引导培训机构向规范、良好的方向发展,增强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担当,净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积极帮助培训机构协调金融、医社保等方面工作。

  各地要按照要求开展培训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今年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福州市教育局民管办,电子邮箱fzmgb@126.com,我局将于近期组织人员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福州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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