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
关于规范长乐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管理的通告
来源:长乐区城建监察大队 2021-01-21 15:38 浏览量:

  为加强我区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实现垃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推进分类收运体系规范运行,巩固我区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福州市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现对长乐城区(含首占营前新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在长乐城区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并按照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分类倾倒。

  2、垃圾收运车辆应在长乐区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并纳入城市管理日常监管范围。

  3、全面淘汰不达标老旧车辆,取缔不符合规范的垃圾收运板车、三轮车、电动车等,无证照、未密闭的各类垃圾转运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进行垃圾收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禁止不规范垃圾收运车辆进入城南、城北垃圾中转站或末端处置厂倾倒垃圾,违者将依照法定程序对车辆予以没收处理。

  4、长乐城区各公共机构、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商超市场、酒店等均不得与无垃圾收运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垃圾收运协议。本通告发布后仍与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签订垃圾收运协议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5、对阻碍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涉及垃圾收运、处置等相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均可向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8928319。

  8、长乐城区以外各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参照本通告内容执行。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长乐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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