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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53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3-12-04 13:15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41

  二、项目名称:人才公寓空调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拓加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92号中福广场5层04室-11间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28号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交通路88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启飞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高邮中国纺织服装城C19-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拓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加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人才公寓空调采购(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4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供应商所投海尔空调 KFR-26GW/A1MCD81U1不满足此次招标文件的部分实质性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福建医科大学的委托,于2023年9月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9月22日组织开评标,并于2023年9月27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启飞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拓加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3年10月12日向拓加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拓加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事项2属于对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情况不满意的相关内容,属于无效投诉事项,其它投诉事项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0〕640号)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标的“1.25P壁挂式空调”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属于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用能产品;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能效标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招标文件对于采购标的“1.25P壁挂式空调”的参数要求规定“制热季节耗电量≤204(kW·h)”,启飞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针对该参数要求应答为“制热季节耗电量:202.2(kW·h)”,偏离情况响应为“正偏离”,并提供了由中家院检测认证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K-22-0630,以下简称检验报告)。经核对,检验报告载明的中标产品的制热季节耗电量实测值202.2(kW·h)与中国能效标识网载明的中标产品备案信息中的制热季节耗电量207(kW·h)不一致。启飞公司主张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评审和中标的依据”,但未提供中标产品重新备案的中国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中标产品的制热季节耗电量的参数已按《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重新备案,因此,启飞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现有材料显示,启飞公司所投产品在中国能效标识网备案的制热季节耗电量为207(kW·h),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6、制热季节耗电量≤204(kW·h)”的实质性要求。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答复质疑的责任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与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有关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根据《协助答复质疑会议纪要》和福建医科大学的回函可知,在质疑答复阶段,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除采购人代表外的4位专家认为质疑事项及中标人答复内容已超出评标范围;采购人已核实发现启飞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载明的中标产品的制热季节耗电量实测值202.2(kW·h)与中国能效标识网载明的中标产品的制热季节耗电量207(kW·h)不一致,认为“质疑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答复,却以原评标委员会未采纳其意见为由,作出与事实明显不符的答复,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本次采购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鉴于本次采购项目仅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无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责令采购人福建医科大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福建医科大学、采购代理机构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问题限期改正。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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