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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49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3-11-08 12:14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350001]ZYT[GK]2023001

  二、项目名称:武夷山国家公园防火无人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航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航景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弘安路85号院7号楼1层西侧101-102室

  被投诉人1:福建省中亿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通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9层10-13办公、15-17办公

  被投诉人2: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岩福路166号

  相关供应商:翼航锐鹰航空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406房之81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航景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委托被投诉人1中亿通招标公司组织的武夷山国家公园防火无人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ZYT[GK]202300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北京航景公司质疑翼航锐鹰公司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翼航锐鹰公司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中亿通招标公司接受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的委托,于2023年7月20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8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翼航锐鹰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北京航景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中亿通招标公司提出质疑,中亿通招标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北京航景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北京航景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复函,可以确认翼航锐鹰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7.2条“评标标准”技术项中评分项“T2”提交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即《单位缴费明细》属实。该份《单位缴费明细》显示,翼航锐鹰公司于2023年4月份缴纳的社保人数为11人,包含翼航锐鹰公司所响应拟派出的持有民用无人机超视距驾驶员合格证的技术人员4人。因此,北京航景公司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显示的翼航锐鹰公司近3年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1人的查询结果为由主张翼航锐鹰公司提供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为虚假材料,缺乏事实依据。另,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翼航锐鹰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第1.3条“①一般资格证明文件:”项下关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的规定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后作出审查通过的评审意见,未发现不妥之处。根据本机关调取及北京航景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能证明翼航锐鹰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因此,北京航景公司主张翼航锐鹰公司虚假承诺,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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