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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51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3-11-17 14:13 浏览量:

  一、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32

  二、项目名称: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EFG楼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省润华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润华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28号

  被投诉人2: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福州市闽侯荆溪关口366号

  相关供应商: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工业小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润华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委托被投诉人1省公共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EFG楼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01]FJGGZY[GK]2023032,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江西润华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事项1:江西润华公司认为中标人无实木家具业绩,专家存在评审错误;投诉事项2:江西润华公司认为存在个别制造商不能满足评分条件,不能得分;投诉事项3:中标人提供的资格条件不实,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事项4:鸿盛家具公司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应当判定鸿盛家具公司无效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交易中心接受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于2023年7月17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3年8月4日、2023年8月5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变更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于2023年8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鸿盛家具公司。省公共交易中心于2023年8月29日收到投诉人江西润华公司提交的就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中标结果的质疑函,省公共交易中心于2023年9月7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江西润华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江西润华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2023年10月9日收到江西润华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处理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并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独立评审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按照鸿盛家具公司提交的该公司完成的与本项目类似的“家具”采购项目的业绩材料的响应情况,在评分项设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同时经本机关查看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商务项“业绩”明确要求根据投标人所提供与本项目类似的“家具”采购项目的业绩进行评分,并未将业绩范围限定为“实木家具”。现江西润华公司仅依据自己的判断,认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投标人所提供与本项目类似的“实木家具”采购项目的业绩进行评分,已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本机关认为,同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独立评审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按照鸿盛家具公司针对技术部分“设备清单”评审因素要求的12项设备提交的设备证明材料的响应情况,在评分项设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同时经本机关查看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分项技术项“设备清单”仅要求投标人针对12项设备提供购置单位为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的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以及设备实景照片,采购人亦明确基于采购文件,没有要求投标提供所有产品制造商的证明材料。现江西润华公司仅依据自己的判断,认为鸿盛家具公司需要“同时提供所有三家制造商”的生产设备购买发票和设备实景照片,已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六)项“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以及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南城县工信化局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江西宏辉公司2022年从业人员53人,营业收入1728.41万元,为小型工业企业。缙云管委会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浙江宓欣公司2022年从业人员82人,营业收入4356万元,属于小型企业,结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关于“工业……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的规定,浙江宓欣公司也符合工业行业对应的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鸿盛家具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制造商江西宏辉公司、浙江宓欣公司的企业类型,分别与南城县工信局、缙云管委会复函认定的企业类型一致,均为小型企业,相关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鸿盛家具公司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江西宏辉公司、浙江宓欣公司从业人数及营业收入数据与南城县工信化局和缙云管委会复函确认的内容虽有出入,但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企业划分类型与客观事实相符,不影响该公司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本次采购项目,不能据此直接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机关认为,同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拥有独立评审权,评标委员会在遵循独立评审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其专业判断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按照鸿盛家具公司所提供样品的响应情况,在评分项设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区间进行评审打分,评审意见合法有效。同时经本机关查看本次采购项目的评标现场的录音录像,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现江西润华司仅依据自己的判断,认为评标委员会对该公司提供的样品评审有误,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至投诉事项4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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