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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24号)—监督检查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2-04-20 21:59 浏览量: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24号)—监督检查

    

  一、项目编号:[350100]GKZB[GK]2021002-2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第一医院冷冻治疗仪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州市第一医院 

  地 址:福州市达道路190号 

  当事人2:福建省顺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杨周路21号1#701 

  当事人3:福建众邦药业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笋江路高山社区350号鲤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楼12楼北侧 

  四、基本情况

  福州市第一医院反映,在福州市第一医院冷冻治疗仪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GKZB[GK]2021002-2,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福建众邦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建众邦公司”)提交的合同中的产品配套表与该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供货清单存在主机、可弯曲冷冻探针头型号不同等问题。

  福建省顺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福州市第一医院委托,于2021年8月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8月27日组织开标,于2021年9月3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建众邦公司。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福建众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对于“冷冻手术治疗机”的规格型号表述不一致,属于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6.3 澄清有关问题”第(1)点规定的“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购买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投标文件中对“可弯曲冷冻探针头”的投标描述与所附证明材料不一致,属于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6.3 澄清有关问题”第(5)点规定的“投标描述与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情形,属于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程序要求福建众邦公司进行澄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影响了采购行为的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评审意见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购买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福州市财政局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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