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14号)
--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 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山碧水榕城广场5#楼3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并经查实,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的福州市妇幼保健院新院一期建设工程层流净化系统项目(编号: [350100] MJGC[GK]2019006)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实质上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营业收入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本机关对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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