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处理
(2021年第17号)
一、项目编号:[350182]FJSXH[GK]2021019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长乐区高素质农民培训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
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街道文松路666号
当事人2: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
当事人3:福建省前沿职业培训学校
住所地:福州市交通路25号电子大厦4楼
当事人4:福建中华技师学院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梁厝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接到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下称?翔晖招标公司)提请监督检查的申请,反映称在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委托翔晖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农村局长乐区高素质农民培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82]FJSXH[GK]2021019,下称“本次采购项目”)中,在答复质疑事项期间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T1的评审标准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将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据此,本机关对本次采购项目提起监督检查。
翔晖招标公司接受长乐农业农村局的委托,于2021 年9月 1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1 年 10月8日组织开标,2021 年 10月11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中标供应商为福建省前沿职业培训学校,合同包2的中标供应商为福建中华技师学院。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包1、合同包2均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 技术项”T1 “根据各投标人的逐项响应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分,投标人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共14条)的得42分。有负偏离或未响应情况的,每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正偏离不加分。”。但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第二“技术服务和要求”每个合同包各设置13个技术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该项评审因素采用扣分模式,全部评分点总扣分小于招标文件设置的总分值(42分)。该项评审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三)确定补助标准。1、实行包干制,按每天8学时计,含实习实训和线上培训。”应为实质性条款,将不可量化的“实行包干制,按每天8学时计,含实习实训和线上培训”指标进行量化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查明: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三、保障措施中的“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等条款是采购人为保证本次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应履行的本职工作,不属于供应商应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应作为采购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设为评审因素、未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等问题进行改正。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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