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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1年第15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1-10-12 17:34 浏览量:

  长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

    (2021年第15号)

  

  

  

  一、项目编号:[350182]FJSJLCZB[GK]2021002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长乐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400米田径场塑胶跑道改造货物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东洋体育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工路 1 号福州海峡创意产业园2号楼2层2207-2单元

  被投诉人1: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红江路79号创达商务中心266室

  被投诉人2:福州市长乐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

  地址:长乐市吴航街道郑和东路6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东洋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福州东洋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福州市长乐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下称“长乐少体校”)委托被投诉人1福建世纪联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世纪联创公司”)组织的“福州市长乐区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400米田径场塑胶跑道改造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82]FJSJLCZB[GK]2021002,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项2.1、2.3未明确这两证书明何部门颁发,证书为何放在技术评分项,拥有这两证书的企业很少,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3、4、5、7:招标文件评分项2.7、2.10、2.11、2.12、2.18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分项2.16设定评分标准与评审因素未量化。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13、16要求: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g/kg)未检出、水相稀释法(分相、分层、凝胶、结块)水性,这两条并非GB 36246-2018标准中非固体原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检测项,提高了招标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州东洋公司接受长乐少体校委托,于2021年7月2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先后于 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3日发布标前更正公告。目前已暂停采购活动。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机关认为,CEC 047-2021是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生态产品认证的依据标准编号,属技术规范,采购人提供了全国范围内至少三家以上供应商获得此产品认证,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3、4、5、7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描述,投诉事项所涉及的评分项的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田径场塑胶跑道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因此,投诉事项2、3、4、5、7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6

  本机关认为,该评分项是在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面层材料应保证材料口服无毒”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检测要求,但未明确口服无毒检测标准,属于设定的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投诉事项6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8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长乐少体校作为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设置技术参数,因此,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的含量及非固体原料中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3、4、5、6、7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责令采购人长乐少体校及采购代理机构世纪联创公司就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福州市长乐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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