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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检查(2021年第27号)
来源:福建省政府采购网 2021-09-07 12:43 浏览量:

  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检查(2021年第27号)

    

  

  

  

  

  一、项目编号:[350100]FJJF[GK]2021004

  二、项目名称:福州市档案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福州市档案馆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5号

  当事人2: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92号实发大厦18楼

  当事人3: 福建汇晟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化工路236号(原化工路北侧)泰禾商务中心一区(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东区C地块)3#楼22层31办公

  四、基本情况

  福州市档案馆《福州市档案馆关于提请对物业管理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报告》,反映在福州市档案馆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中,存在招标文件未将安防人员(消防监控值班人员岗位)应具备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列为实质性条款,而是作为评分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强制性标准要求,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问题。

  受市档案馆的委托,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2021年6月22日组织开评标,2021年6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福建汇晟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5506-2010)前言部分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及该标准“4.2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4.2.1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实行每日24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采购人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情形下,在招标文件中未将“消防监控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强制性标准设为实质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不可量化的“消防监控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指标进行量化,设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采购人在确定本项目采购需求时未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5506-2010)的“消防监控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其采购标的未执行国家标准,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标准,事实上影响了本次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采购人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采购需求未执行国家标准”的问题进行整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问题进行整改。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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